三、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认真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专项审计意见。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